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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发布日期:2013-12-24 字号:[ ]

立案须知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复印件,如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立案须知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需材料工商登记资料及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应同时到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四、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财产应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五、必要的证据。如证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借据、结婚证等)、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等。

六、如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还须提供: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被保全车辆行驶证。

(三)死亡案件还须提供死者家属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