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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之行政诉讼所需材料
发布日期:2013-12-24 字号:[ ]

立案须知之行政诉讼所需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原告身份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应同时到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四、相应的起诉证据。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提交行政机关制作的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没有送达法律文书或者因正当原因无法提交的,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其他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原告应提交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复印件或已经申请复议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