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民商事纠纷起诉材料须知之二
买卖(承揽)合同纠纷
一、起诉状及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 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三、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 (定)货单;
3、证明邀约 、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四、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发票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他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五、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交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六、所有诉讼材料应以 A4 纸大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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