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 文 赠 读
第二期
从“中国法官十杰”到黑色囚徒的蜕变
在庄严的法律面前,不论级别、贵贱、美丑、男女、贫富均平等适用法律。按理,作为一个法官,应该最懂法,也应该最守法。但是,本文的主人公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石成军,这位曾经被评为“中国法官十杰”的“杰出法官”,却任由贪念膨胀、泛滥,而最终玷污了法律,撕毁了画皮,葬送了前途。
2008年,在省委的领导下,省纪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石成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2008年12月,省纪委给予石成军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
睿智能干,好法官获全国“金法槌”奖
1956年11月,石成军出生在吉林省农安县一个贫苦农家。他从小聪慧过人,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深得父母的喜爱。为减轻家庭的重担,他中学毕业后,就回家中务农。由于他头脑灵活,腿勤手快,为公社的乡亲办事从来不叫苦叫累,先后被推举为副大队长、团总支书记。他还利用自己文字功底深厚的特长,报名参加了乡报道组,以流畅的文笔、清新的作品,赢得了乡亲们的好评和有关领导的赏识,不久,县委组织部将其借调帮忙。1976年6月,年仅20岁的石成军就在同龄人羡慕的目光中,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同年12月,石成军被调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了一名书记员。至今,村里的邻居们提起他,依然会竖起大拇指夸赞他是个好后生,是咱穷山村里飞出的“金凤凰”。
法院的工作,一切都是那么新奇和充满魅力。由于老家与长春相距几十公里,所以石成军吃住在办公室。不会就问,不懂就学,白天出庭记录,晚上帮审判员抄写判决书等材料,业余时间还要为庭里出黑板报。那段时间,他的身上充满了使不完的力气,也是他最快乐的时光,当年他被评为先进工作者。院领导见他是棵“好苗子”,将其安排到调查研究室,任院党组秘书兼综合组组长,主要承担综合文字材料的任务。石成军更忙了,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有时为了写一份材料要熬几个通宵。辛勤的汗水换来的是累累硕果,他果然不负众望,他所撰写的领导讲话、工作报告、简报等材料,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高,受到了省法院和本院领导的好评。他每年都要在《吉林日报》等省内重要媒体发表稿件15篇以上;工厂、学校的普法课堂更是少不了他的身影;他深入基层法院、审判庭调查了解,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给领导的决策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为给自己“充电”,他报考了东北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
1999年1月10日,担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的石成军,被派到二道区人民法院任代理院长、院长。二道区法院是国家级先进单位,曾荣获全国模范法院称号。在这样一个单位,如何再创辉煌?他上任伊始,就带领班子成员来到全国法院系统标杆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取经,在和先进单位对比中,找寻继续发展的方向,确立了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以现代科技管理为手段,以争创人民满意为目标的新发展思路。1999年末,在他的带领下,二道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集体”。2000年,党代会换届选举党委委员、人代会换届选举法院院长时,石成军接近全票当选。2004年1月19日,石成军以第三名的排序,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中国法官十杰”荣誉称号,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金法槌”奖。
暗流涌动,贪意初萌试伸手
没有人知道,“全国法院十杰”的光环背后却涌动着污浊的暗流,而这些荣誉恰恰成了他搞腐败掩护“护身符”。
1999年初,石成军刚到二道区法院工作不久,长春市某个体公司经理王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他,向石索要二道区法院陈欠的工程款。石成军对王某没有什么好印象,但碍于面子,还是听了王某的要求,之后,找来办公室负责人员了解情况,原来早在数年前,二道区法院因办公条件不足,经上级法院和区委、区政府批准,在现址重新修建法院办公楼,承建商就是王某,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工程款100多万元没有结清。石成军本来不想搭理王某,但忽然想到王某是搞建筑开发的,手下有现成的工程机械和各种技术队伍,正好利用这个天赐良机解决一下自己的住房问题。
原来,石成军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院里按照他的级别,在法院宿舍先后分给其四套住房,面积为119平方米,并于1999年2月参加了房改变成了私产。同时,石的妻子在单位也分得一套40多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合计早已超出了有关规定核准的面积,由于该小区建成时间较早,分给石的住房是由位于同一单元顶楼四套独立房间组成。看到别的院领导在楼上接建了一层,住房面积扩大了不少,格局也更加合理,石也动了心。于是,他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户面积。于是,石对王某讲自己刚来不熟悉情况,对此问题以后会择机进行考虑,帮助其解决陈欠工程款问题。另外,石向王某询问了他的公司技术力量情况,以及接建楼房的相关问题,最后石提出让其帮助接建住房的想法,王某知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与石的“感情”要慢慢培养、逐渐升温,正愁无法与石拉近关系,双方一拍即合,见石院长有求于自己,他哪敢说不,王某还拍胸脯保证自己的技术力量很强,一定让石满意。1999年5月,石成军正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提出要在自己住宅上接建住房的想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石在原住房楼上接建住房,费用由自己负担。石成军将市中院批准接建房子的事通知了王某,过了几天,王某就带着一大批施工人员来到石家楼下,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虽然是给自己接建住房,但石却一分钱也不想掏。6月,石成军找到二道区有关领导,隐瞒了自己住房已达标的真实情况,称自家房屋面积只有80多平方米,请区里帮助解决。经区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二道法院从经费中支出10万元,作为石成军的房屋补助资金。1999年末,石家新接建的住房竣工,面积为200.75平方米,建房和装修共花费人民币20余万元,石绝口不提接建楼房所需费用的事,王某也不敢多问。2000年8月,石成军自己决定,以个人名义从二道区法院账户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不久又用一张虚假的20万元建筑维修发票在二道区法院基建账户将此款核销。深谙法律的石成军知道,这样做构成贪污罪,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掩盖犯罪事实,2004年1月,石成军用虚假手段为新接建的住房办理了房改登记手续,交房改款5037.66元,将194,962.34元装入自己的腰包。
欲壑难填,滥用职权陷深渊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至2006年8月间,石成军利用其担任二道区、朝阳区法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共收受王某、杨某、张某、宋某多次贿赂合计人民币96万元、美元5000元。
2006年6至8月之间,二道区法院欠王某工程款和优质工程奖共计130多万元。在石成军要调离二道区法院之前的一天,王某找到石,对他说,如果能把工程款尽早结算,作为感激,王某愿意把工程款的一半给石。见有这么大的利可图,石很快为王某办理了拖欠的工程款130多万元。作为报偿,王某先后三次送给石人民币61万元。
2001年7月至2002年9月间,石成军在建筑商杨某承建二道区法院审判庭、家属楼工程、食堂、浴池等工程款项以及追加附属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过帮助,为感谢石,杨某先后四次送给石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张某认识了石成军,相识后多次向石提出让他帮助将儿子调到二道区法院工作。石答应,只要组织和人事部门协调好,我这里没问题。为了感激石,张某先后通过朋友宋某送给石5000美元,并借石父亲吊唁的机会送给他5万元人民币。
2009年8月1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里座无虚席。上午9时许,淡出人们视线近一年的石成军再次成为闪光灯的焦点。不同的是这次迎接他的没有鲜花和掌声,在闪光灯的映照下,石成军的脸色越发显得苍白,表情略显呆滞,在法警的引导下,极不情愿地走进被告席。在庄严的国徽下,审判席、被告席、辩护席井然有序地安放着,一切都是既熟悉又陌生,法庭曾经是石成军展现深厚法学才华,高擎法律利剑惩恶扬善的舞台;人民法官,是党和人民给予他的最高荣誉,石成军却弃如敝屣没有珍惜。俗语说得好,只有失去,才知道它的宝贵,现在他失去了这一切,换来了另一个名字——“被告人”,也要在这里接受法律的审判,真是绝大的讽刺。
上午9时,法庭开始审理。面对公诉人义正词严的指控,石成军声称自己从来没有欺骗过市法院和二道区委领导,请示补助房款时所称的“住房面积80余平方米”,指的是“使用面积”,而非是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此举引来了一阵嘘声……
不管如何狡辩,法律终将不能宽恕他的罪行。最后,白城市人民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最后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掩卷沉思,警钟再次为执迷不悟者敲响
随着审判长的法槌重重落下,石成军案件画上了沉重的句号。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一名优秀的法官堕落到如此地步?
石成军从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堕落成腐败分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
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理想信念动摇。石成军是从法院书记员干起,靠自己的努力奋斗,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也曾为党和人民做出过突出贡献。但随着职务和权力的晋升,特别是担任基层法院院长后,石成军放松政治学习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沉迷于鲜花掌声、阿谀奉承之中,沉浸于对权力、金钱和荣誉的追逐之中,完全丧失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理想信念、从政准则和道德规范。正如石成军在检查材料中所讲,“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变化,思想改造放松,追求物质生活和金钱,使我走上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路”。
缺乏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致使权力滥用。主观上的贪婪,使石成军走上了犯罪道路。客观上的监督不力和缺位,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石成军在二道区法院任职期间,实施多项工程建设,包括办公楼装修、审判庭建设和家属楼工程等。对这些重大工程项目的发包和工程款的支付完全都是由石成军个人决定,内部监督严重不力。而且也未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法院这些工程建设和工程款收支进行过监督或检查,外部监督严重缺位。正是由于内部监督不力和外部监督的缺位,致使石成军大权独揽,为所欲为。如在获得某承包商好处之后,未经领导班子研究,石成军私自决定将法院食堂改造等工程全部追加给该承包商。在获得某建筑商两次所送60万元之后,石成军安排财务人员为该公司结清所有工程尾款,并在未有任何权威部门认定的情况下支付该公司优质工程奖12万元。
财务管理混乱,为石成军聚敛钱财提供可乘之机。石成军在二道区法院任职期间,二道区法院财务管理混乱,未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单位基建账户进行规范管理,未建立账簿,也未编制会计凭证,造成该账户资金来源不清,支出依据不足、去向不明,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资金往来情况。石成军正是利用二道区法院财务管理混乱之机,安排财务人员从基建账户中给个体建筑商转款20万元,通过个体建筑商账户将20万元取出据为己有,并责成个体建筑商给出具一张维修工程发票将此款核销。
石成军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石成军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转自《浪淘沙》
蓝金法受贿案剖析材料
蓝金法,男,出生于1964年5月,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人,畲族,大学本科学历,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3月23日被任命为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同年4月12日至2006年7月任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6年7月担任中共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同年8月被任命为云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2007年3月任云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5月20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2011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蓝金法有期徒刑十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蓝金法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蓝金法,在景宁县府宿舍2幢504室的家中,非法收受承建景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的叶根洪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
2002年9月的一天晚上和2003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蓝金法在景宁县县府宿舍自己家里,两次非法收受接替叶根洪继续承建景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的潘天图所送人民币共计8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
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蓝金法在云和县县府宿舍自己家里,非法收受承建云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的俞江浩所送人民币2万元,并利用云和县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
蓝金法从一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走向犯罪深渊,角色反差之大令人痛心,教训不可谓不深。剖析蓝金法受贿案,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律意识不强;二是存有侥幸心理;三是缺乏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
蓝金法受贿案件再一次告诫我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让人辉煌,也能毁人前程。因此,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做一个真正的人民公仆。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上要抓好四项工作:一要认真开展专项警示教育活动。一方面通过组织干警学习“中国法官十杰”、“浙江省模范法官”等先进事迹,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营造起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同时,组织干警观看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例电教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邀请相关人员上廉政教育课,以及参加本地区法院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并对违法案例进行深刻剖析,以案明纪,深化警示教育。二要深入开展权力制衡工作。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严格落实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执裁分离和执监分离制度;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的监督制约办法,即:“一把手”不直接管财务,不直接管人事,不直接管物资采购,不直接管工程招投标。人、财、物等授权于副职分管,“一把手”行使监督审核权,同时要接受推进权力制衡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从而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切实保障权力的依法依规行使。三要健全廉洁司法有关制度。在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廉政法规的同时,要注重结合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具体的廉政制度,完善廉政监督管理措施,将重点放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从制度上防范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为抵制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避免偏离公正的人情案、关系案发生,出台《违法违纪舆情报告制度》、《重点工作双向自律承诺制度》、《违规违纪、案件评查和日常巡查情况公开通报制度》等制度,对干警的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四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要加大对审判、执行、财务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力度,特别是要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出发,健全诉讼机制,规范审判权、执行权运行,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严格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加强对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错案,同时要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对有轻微司法不廉洁行为人员开展教育帮助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办力度,决不护短,确保队伍的纯洁。